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358002-7。
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28465Y。
法定代表人:倪某。
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0QPEKP7H。
负责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37155.34元、负担执行费6457元,合计443612.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43612.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