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259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劳务施工费人民币830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期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10月承包滦平县农村商业银行新办公楼内部装修清工项目,该项目中标单位为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分包人为被告***,被告***在2019年1月向原告出具欠条60000.00元一份和施工金额清单有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签字共计83010.00元,后期催要给付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推脱至今未果,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就此事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以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查,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信息错误,应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00元,减半收取938.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雅光
书 记 员 刘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