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财保51号
申请人: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立平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8824220X2。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28465Y。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
申请人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固社区支行存款570000元(账号:4143********),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固社区支行存款570000元(账号:4143********),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70.00元,由申请人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玉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佰明
书 记 员 杜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