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4民初330号
原告:武山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火车站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山县乐善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富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原告武山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县乐善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山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山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山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0元,减半收取计11770元,由原告武山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