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顺安机械厂、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安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1575X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区场坝新村56号。
法定代表人:赵赞。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578468,住所地贵阳市观心湖区金阳北路7号附2号金北大厦1幢1单元23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QW2Y22,住所地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被执行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H2WR03T,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1一珠-6一10安置地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阳顺安机械厂申请执行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安机械厂人民币493919.27元及利息、执行费。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8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进行不动产、社区调查等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编号为5203821901280113-SX-001的建筑工程,本院向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协执,请求协助冻结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禁止变更建设单位,但该建设工程已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审核变更为贵州遵义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院向贵州遵义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协执,协助执行到期债务800万元,贵州遵义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函称该款项不属于到期债务。
本院依职权已于2020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中,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安机械厂人民币493919.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任何款项。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偿还贵阳顺安机械厂人民币493919.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执47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贵阳顺安机械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被持续控制银行资金等直至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俊
书记员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