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3677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中华。
被申请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1-珠-6-10安置地块。
法定代表人:厉德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斌诉被申请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