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杨堡坝社区飞天路汉唐酒店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H2WR03T。
法定代表人:厉德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勇,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7号地块S081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EBA4T。
法定代表人:钱帮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原审被告: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金北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QW2Y22。
法定代表人:江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修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且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娄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