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顺安机械厂与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36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安机械厂,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宽村(贵阳精腾重机有限公司)1号厂房2号车间附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旭,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栋23层2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申请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西大件路北侧1号楼3层329。
法定代表人:张立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申请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2号楼3层38。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7号附2号金北大厦1幢1单元23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江中华。
第三人(被执行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1-珠-6-10安置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明昊。
原告贵阳顺安机械厂与被告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贵阳顺安机械厂送达预收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但贵阳顺安机械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顺安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长智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邰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