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顺安机械厂、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异50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安机械厂,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宽村(贵阳精腾重机有限公司)1号厂房2号车间附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旭,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博,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484819。
被申请人: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栋23层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CBYHXP。
法定代表人:李明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间村镇焦庄村西大件路北侧1号楼3层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6DDY6C。
法定代表人:张立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2号楼3层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1000079479。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578468,住所地贵阳市观心湖区金阳北路7号附2号金北大厦1幢1单元23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QW2Y22,住所地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江中华。
被执行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H2WR03T,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1一珠-6一10安置地块。
法定代表人:厉德其。
本院受理的贵阳顺安机械厂申请执行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称:请求依法追加三被申请人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2020)黔01执47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三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20)黔01执478号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执4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告知申请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经调查发现,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认缴资本10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2年3月22日;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认缴资本104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7年9月1日;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认缴资本50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但显示未实缴。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1)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认为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上述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因此,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持有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股东,未在认缴期限内足额出资,亦应当与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申请人的前述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感。
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追加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2020)黔01执4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黔01执478号案件中,该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申请原因为答辩人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该执行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作为(2020)黔01执4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股东,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因按照章程约定其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而没有出资完毕,不能认定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不能认定其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并不是(2020)黔01执478号案被执行人的股东,也不存在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因而不直接承担股东未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答辩人认为,除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外,我国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纳全部出资,股东可以按照直接意愿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认缴出资。贵阳顺安机械厂要求答辩人出资未到期提前承担出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认缴出资的期限提前到期仅限于公司破产的场合,除此之外不应提前,债务人应当尊重股东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尊重股东期限利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履行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判断标准是依据其认缴承诺而言,其没有违背章程中的认缴承诺,则不应承担责任;最后债权人应当风险自担。股东出资属于公示信息,债权人明知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而与公司交易,即应当承受一定风险后果。《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根据该规定足以得出在异议人的出资期限未到期之前,贵阳顺安机械厂要求出资为到期就提前承担出资义务,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而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贵阳顺安机械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478号。202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黔01执47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0)黔01执47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贵阳顺安机械厂以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贵阳顺安机械厂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1、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2年3月22日;2、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额为104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7年9月1日;3、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额为50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称,“被执行人仁怀中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核华兴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认缴资本10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2年3月22日;贵州中核恒通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认缴资本104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7年9月1日;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认缴资本50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但显示未实缴。”,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提交的材料表明,其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为认缴,二公司的认缴出资时间均未到期。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认缴资本50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但显示未实缴,贵阳顺安机械厂申请追加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不足。对于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主张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1)项规定,追加上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的情形,与该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贵阳顺安机械厂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阳顺安机械厂追加成都中核宏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47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朱小龙
审 判 员 毛 丽
审 判 员 张世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肇星
书 记 员 明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