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旭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兴旭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708号 原告:钟方伙,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兴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笔山安置区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1576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钟方伙与被告贵州兴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钟方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