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旭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策格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4734号
原告:贵州策格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C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铖,贵州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兴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笔山安置区五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策格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兴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贵州策格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策格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策格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贵州策格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