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善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2628号
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常绿桃花源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CGQB7F。
法定代表人:田山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星,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善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焦庄村北10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108BR8G。
法定代表人:叶银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淼,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善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烈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段婧婧
书记员曲含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