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632号
原告:河南省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三矿铁路北涵洞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4R0N6L。
法定代表人:杜长江,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常绿花园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山磊,总经理。
被告: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南(商都路6号)11幢7层05号。
法定代表人:崔卫民,总经理。
第三人:平顶山市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园林路中段园林小区10号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62243126。
法定代表人:陈美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耿玺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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