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3803号
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常绿桃花源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更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伍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西市场***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伍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