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大唐信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义务 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二、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声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11民初2012号 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常绿桃花源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CGQB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唐信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原市委东配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743107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唐信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 邮编:4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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