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阿拉尔中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特17号
申请人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尔中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拉尔中瑞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申请人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条款另行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卫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