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牛文国,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审被告: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办事处朱庄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文国、原审被告济南龙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