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8537号
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西侧、慈溪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4060583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办事处**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8467290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