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467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86993233L,住所地常州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雷。
被执行人:常州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63738007,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顾国琴。
被执行人:江苏华科医用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0361579XN,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扣根。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科医用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7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科医用物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执行款28912259.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为逃避执行,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8912259.76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