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611执4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厚元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书 记 员  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