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5015号
申请人: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长江路**中海城市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富,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住所地许昌魏都产业聚集区**龙翔路与西苑路交叉口v>
法定代表人:王发杰,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9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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