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72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晋思宇,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10号中海城市广场2号楼14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霞,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西区龙祥路与西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程,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烟台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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