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2098号
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增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颖,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驰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名都花园****v>
法定代表人:成梁。
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驰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