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17号
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1007房。
法定代表人:罗增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驰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名都花园9栋901房。
法定代表人:成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驰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湖南旭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