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保2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梵道创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平村北津围公路东侧(大山铜业院内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贺永亮,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恒一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镇鑫谷**路与鑫茂路交口鑫谷园**楼101-83/div>
法定代表人:陈瀚,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梵道创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恒一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梵道创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一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恒一创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