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顾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1008号
原告: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顾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
法定代表人:谈敦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868002.69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29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对该中心榆中管理部新大厅及业务用房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由原告中标,并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金额:1498500.00元。2019年8月8日,原被告、监理单位、专家等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并由第三方于2019年11月25日对以上工程造价审核定为1706045.87元(审定合同内金额:1421873.71元,签证变更增加后审定工程款金额284172.16元)。截至诉前被告已付的1048950.00元,尚欠657095.87元至今未付。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前期设计欠缺、考虑的不周全细致、没有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和施工内容(注:工程结算经第三方审核后工程签证增加工程款284172.16元),同时也减少了部分施工内容(注:工程结算经第三方审核后合同内工程价款减少76626.29元)。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是它的标的相对不固定,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常常导致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变更,也反应以上设计变更、施工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招标投标法上的“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故原告认为,被告未全额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在合同签订地解决。本合同在兰州市城关区签订”。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在合同签订地解决,同时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地在兰州市城关区,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该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0元(已减半),予以退回原告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