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2692号
原告:宁夏小蜡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凯旋帝景5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115号第2**20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夏小蜡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小蜡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小蜡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