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监4号
原告: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金顿钢材市场北区南15号一1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钱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华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滨河路(原煤炭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海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焦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古海林
审判员  赵 歆
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