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监3号
原告: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宝,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钱金海,董事长。
原告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古海林
审判员  赵 歆
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