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民、***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民,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西路99号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11562R。
法定代表人:丁国均。
**民与***、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民支付医疗费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医疗费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保全申请费370元,共计664元,由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613.77元,扣缴执行费360元,剩余2253.77元已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传统查控措施:
1.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均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民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以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债权尚余28410.23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民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王占和
审 判 员 赵国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孙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