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3575号
申请人:***,男,回族,1962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西路99号付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786211562R。
法定代表人:丁国均。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5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也不清楚该公司负责人具体下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对于以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093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占和
审 判 员 周建辉
审 判 员 赵国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孙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