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3659号 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07452190。 法定代表人:任自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西路99号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1156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公司员工),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火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169555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