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11民初657号
原告:**增,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增与被告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增于2023年3月15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