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1303行审80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宛环罚[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已逾期,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一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卧龙区昌泰物质有限公司2号楼”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该建设项目即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立即进行排污申报;2、处罚款一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宛环罚[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