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龙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龙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7328号
再审申请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鑫园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龙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龙涛公司诉被告阳阳公司、马鑫园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苏1324民初4202号前案诉讼中,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下浮率23%已包含税款。该案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19)苏13民终44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阳阳公司、马鑫园艺公司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龙涛公司开具税务发票,本案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结果,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虽与前诉相反,但仍系相同当事人。阳阳公司、马鑫园艺公司在前案中虽未提出诉讼请求,但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起诉仍构成重复起诉。至于阳阳公司、马鑫园艺公司对前诉判决结果不服,应依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综上,阳阳公司、马鑫园艺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四海 审判员  赵 俊 审判员  杜三军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