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每天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民初481号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D幢(吴兴科技创业园D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73897553P。

法定代表人:夏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云,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每天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港路1088号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9KUEX91。

法定代表人:山长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每天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潇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2017年8月11日,被告在筹建阶段时与案外人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签订《项目协议书》,后原、被告与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三方签订《承继协议书》,由原告承继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在《项目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湖州东部新城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B幢26层(1600平方米)作为被告的办公中心,从公司正常运营后起,场地租金优惠与公司税收和业绩挂钩。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的上缴税收总额未达到相应金额,因此不能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原告就总部自由港园区委托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的租金标准不低于25元/平方/月,结合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总部自由港B幢26层的租金价格标准为25元/平方/月,依此计算,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共计1212000元(详见计算清单)。

由于被告自入驻总部自由港后从未缴纳租金,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缴纳,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委托北京隆安(湖州)律师所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于收到律师函后10日(即2020年10月10日)内缴纳租金。然直至起诉时,被告仍未缴纳。律师函中同时明确了协议解除及腾房事宜,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向被告发送了协议解除及腾房通知函,明确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与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于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2020年9月30日)起解除。原告认为,原告已经书面告知被告协议解除事宜,被告也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解除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与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12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1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租金全部清偿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25元/平方/月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案涉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案涉《项目协议书》的签约主体为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与被告浙江每天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包含了装修补助、税收财政贡献奖励等内容。该协议具有行政管理目的,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结合《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构建全区统一的科技人才创业园区与科技产业发展政策和政策执行程序;负责园区的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等。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创新中心虽为事业法人,亦具有履约能力,故本院认为案涉《项目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平等主体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潇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金巾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