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4495号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D幢。
法定代表人:夏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云,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E幢二楼0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59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剑
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
人民陪审员 朱美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