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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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02民初5783号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D幢(吴兴科技创业园D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73897553P。




法定代表人:夏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云,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E幢二楼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3129N。




法定代表人:陈小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潇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按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审判员吴潇敏、人民陪审员张蓓华、人民陪审员王生妹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科技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云到庭参加诉讼,科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发展公司起诉称: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兴科创园场地临时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科技发展公司将园区内15幢2楼、33幢3楼厂房以及E幢办公楼的2楼出租给科雷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同还就费用细则、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若科雷公司未能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应缴费用,科技发展公司将对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应收款1%的违约金,现科技发展公司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每月加收应收款的1%。截止目前,科雷公司拖欠租金、物业费等应缴费用,合计228993元。科技发展公司向科雷公司催讨未着,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科雷公司支付科技发展公司租金、物业费、变压器使用费共计228993元并支付违约金54958元(其中106059元按照每月1%的标准自2018年10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4日,122934元按照每月1%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剩余违约金继续计算直至该款项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科技发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一份、《厂房租赁合同》两份、《吴兴科创园场地临时租赁合同》一份、《房屋产权证明》一份。




被告科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吴兴科创园场地临时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科雷公司向科技发展公司承租位于吴兴科技创业园园区内33#3F、15#2F的标准厂房及E幢二楼的研发办公楼;合同期限均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每年变压器使用费为72000元;厂房的租金加物业费为124368元;厂房的变压器使用费为55125元(33#厂房减去前三个月);办公楼的租金加物业费为49500元;科雷公司租赁期间需缴纳的租金、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合计为228993元(124368元+55125元+49500元);科雷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缴纳合同押金及上半年合同期内的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于合同期第五个月截止前缴纳下半年合同期内的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科雷公司未缴费用逾期30天的,应每日加收应收款1%的违约金。科雷公司自2018年8月1日开始使用案涉房屋,并于合同期限届满后腾退并返还房屋,期间未曾向科技发展公司支付押金,亦未按约支付过租金、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经科技发展公司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科技发展公司提供的《证明》、《厂房租赁合同》、《吴兴科创园场地临时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吴兴科创园场地临时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科雷公司使用案涉房屋后,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科技发展公司要求科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共计228993元,符合双方约定,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科技发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日利率1%计算,现科技发展公司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结合科雷公司的过错程度、综合双方约定及科技发展公司的实际损失,对科技发展公司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起算时点,结合双方“科雷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缴纳合同押金及上半年合同期内的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于合同期第五个月截止前缴纳下半年合同期内的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之约定,科雷公司应于2018年10月4日前支付106059元【(124368+49500)/2+(55125-72000/2)】;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22934元【(124368+49500+72000)/2】。故本院酌情认定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其中106059元自2018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122934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经本院核算,截至2022年2月14日共计产生违约金90128元(43413+46715)。科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及变压器使用费共计228993元、支付违约金暂计9012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2月14日,自2022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实际结欠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继续计付)暂合计31912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若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9元,公告费450元,合计诉讼费6009元,由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吴潇敏


人民陪审员张蓓华


人民陪审员王生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金巾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