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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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2执异2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D幢(吴兴科技创业园D幢)。
法定代表人:夏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15号标准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余炳跃。
第三人: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E幢二楼0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粱。
第三人:余炳跃,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科技公司)与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雷新材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兴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雷新能源公司)、余炳跃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0年9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吴兴科技公司与科雷新材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0)浙05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科雷新材料公司支付吴兴科技公司结欠租金、物业费、变压器使用费合计2586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本案受理费72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778元,由吴兴科技公司负担778元,由科雷新材料公司负担7000元”。因科雷新材料公司未按期履行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吴兴科技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502执2649号,因科雷新材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科雷新材料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1600万元,现有股东两名。其中科雷新能源公司持股70%,认缴出资1120万元,余炳跃持股30%,认缴480万元,于2038年8月30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考虑到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在本案第三人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余炳跃去向不明,无法向其有效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浙江科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余炳跃为(2021)浙0502执26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王振宇
审判员徐锋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