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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2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XXX
法定代表人:夏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XXX
法定代表人:余炳跃。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欠租金、物业费、变压器使用费合计258630元,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121194元(81210元+32484元+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7436元(97452元+32484元+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炳跃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科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2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