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3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1888号D幢。
法定代表人:夏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吴兴科技创业园C幢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杭州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3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共计20472元并支付违约金14739元(违约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剩余违约金继续计算直至还清该款项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浙AD330W红旗牌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1年3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州朗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35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