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苏0214行初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达福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必达福公司因与第三人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必达福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达福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必达福公司预交),由必达福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鸿峰 人民陪审员  沈 伟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书 记 员  孙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