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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7财保75号 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洑苏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翯翚。 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2年12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