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546号之一
原告: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吴***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91055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吴***9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7077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佳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