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福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福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禅碳公路沥西西海村“高田”地块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斌,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7楼。
法定代表人:*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明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28号801房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福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福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公司)、广州市明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明光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初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方圆公司、明光公司诉请福通公司支付返还款收益831562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支付的返还款收益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自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30485073.92元。因方圆公司、明光公司主张的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的前述款项之和为113641303.92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之规定确定的原审法院对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福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佛山市南海区福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1、依据两被上诉人主张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2、两被上诉人诉请支付返还款收益是83156230元,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30485073.92元并无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下限为1亿元以上,显然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方圆公司、明光公司依据与福通公司签署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五号地旧厂房改造项目备忘录》、《补充约定》等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福通公司支付返还款收益83156230元及逾期支付返还款收益的违约金30485073.92元,合计诉讼标的金额为113641303.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福通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