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91民初15660号
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曙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燕。
被告:广东坤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婷玉,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坤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金坤成企业、坤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坤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坤成企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20年7月24日,金坤成企业及案外人华南坤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方圆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项目合作备忘录》,约定:鉴于根据甲方的陈述,甲方已经取得佛山市华粤拓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粤公司)的控制权,该司拥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发收益权;佛山市万业置业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永泰兴商贸城”三旧改造项目挂牌出让后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收益权;甲方作为罗村原业主方,拟回购该司100%的股权。现乙丙方有意向与甲方合作,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通过甲乙丙三方共同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方式获得奇槎项目和罗村项目的改造和开发权益。各方在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初步意向,并签订本备忘录,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目标项目概况……第二条尽职调查……2.2乙丙方完成对目标公司及目标项目尽职调查后,其测算结果符合乙方及丙方内部各自要求的,则各方将继续推动目标项目事宜并就目标项目的具体合作事宜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2.3若乙丙方任一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乙丙方对目标项目进行经济测算后不符合乙丙方任一方的要求或各方后续无法就目标项目达成正式合作协议的,则乙、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备忘录以及与甲方的合作,并且乙丙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备忘录以乙方及/或丙方书面通知甲方任一方之日起解除或终止……第三条合作方式在乙丙方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且目标项目的经济测算符合乙丙各自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按以下合作原则进行合作:3.1奇槎项目的合作方式……3.1.2在各方签署就目标项目的正式合作协议且甲乙丙三方按第3.1.1条约定实际持有目标公司一相应股权后(以工商变更等级完成之日为准),甲乙丙三方按下列约定承担奇槎项目资金需求:(1)甲方一于2020年7月29日对外支付项目投资款项6000万元;(2)甲方一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项目投资款项15000万元……就第一期6000万元的项目投资款项,由乙方主导负责解决、丙方配合提供综合融资方案。若在7月29日三方未能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但三方同意继续合作洽谈的,则三方另行协商第一期资金筹措事宜……
同年7月27日,方圆公司作为甲方即贷款人、金坤成企业作为乙方即借款人、坤山公司、***作为丙方即保证人签订编号为FY-集团-广方-C03-005-001的《借款合同》,合同载明:鉴于甲、乙方与平安公司于签订了关于佛山南海大沥奇槎西片区项目和罗村项目的《合作备忘录》,由于奇槎项目乙方须于2020年7月29日前提供600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奇槎项目土地权属人的拆迀补偿款,在甲乙双方及平安不动产尚未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之前,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供借款6000万元。甲方于2020年7月29日前将5000万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上述乙方指定账户收到款项当日,应将该5000万元支付至粤华公司,用于支付奇槎项目土地权属人的拆迁款,剩余1000万元由乙方用于归还华南坤山置业有限公司代乙方支付的奇槎项目合作定金1000万元,具体发放时间及发放的实际金额按甲乙双方及平安不动产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借款期限60天,自甲方发放借款之日起算。利率为年利率1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利息;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甲乙双方同意,若借款人还款时自行在付款单据或其他任何文件、凭证上备注了款项名称或性质,均不能对抗本条己定的债务清偿顺序,即使甲方已接收了乙方所还的款项,亦不视为甲方同意清偿顺序的变更。丙方作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华粤公司的90%股权质押给甲方,并另行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3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或清偿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就逾期部分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应就逾期部分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办理本合同项下借款或因乙方未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导致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费、评估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首页所列地址为合同约定通讯地址。如果联系方式有变,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联系、通讯仍应按约定地址送达。一方当事人所发通知或争议解决机构所发文书材料按联系地址邮寄送达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均有法律效力。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在投邮后第3日即视为送达。
同日,方圆公司作为质权人、金坤成企业作为出质人签订了编号为FY-集团-广方-C03-005-002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为便于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将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金额设定为60000000元,设质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应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偾权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登记费、保管费、保险费、鉴定费、通知费、催告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通讯费、各种应缴税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华粤公司的90%股权(对应出资额9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7月28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该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载明:质权登记编号:Afs20072800747;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华粵公司;出质股权数额:90万(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出质股权占所在公司90,00%股权);出质人: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权人:方圆公司”。方圆公司于7月29日向金坤成企业转账5000万元,汇款备注有“借款”二字。
由于金坤成企业没有还款,方圆公司于11月4日向金坤城企业寄出《催款函》,向坤山公司、***寄出《关于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函》。方圆公司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金坤成企业、坤山公司、***名下53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方圆公司向保全担保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了保险费37730元。***提出管辖异议,2021年5月19日,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异议。2021年6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辖终1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管辖异议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双方对于涉案款项的性质有争议。方圆公司主张,我司在提供借款的时候已明确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我司多次向三被告发函催款,三被告收到催款函后未书面答复原告还款时间,也未否认本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作备忘录只是一个意向合作协议,并非正式合作协议,目标项目至今均未达成正式合作,我司没有支付合作款的义务和责任。坤山公司主张,为项目相关手续的顺利办理,我司没有回复函件并不代表认同方圆公司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根据合作备忘录的约定,该笔款项是方圆公司支付的投资款,只是以借款的形式进行支付,三被告不构成违约,不应负担退还款项或支付利息的责任;对方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应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另外,备忘录设置了排他的合作条款,但方圆公司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金坤成企业解除或终止合作备忘录,导致金坤成企业无法另行寻找第三方进行合作,面临被本项目原合作方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风险。坤山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3135号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复印件,显示2020年12月21日,案外人佛山市欧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盛恒实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荣辰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金坤成企业、坤山公司作为被告、华粤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2.方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金坤成企业及坤山公司作出《重申解除通知函》,该函载有:“我方早已通知贵方,我方对备忘录项下项目的尽调结果不满意,经济测算亦不符合我司要求,故合作意向解除。鉴于贵方主张我司未书面通知贵方,我方再次重申并函告贵方……”
原告方圆公司的诉讼请求:1、金坤成企业向方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2、金坤成企业向方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9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3、金坤成企业向方圆公司支付违约金(自借款期满之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按12%年利率计算)及保险费37730元;4、坤山公司、***对金坤成企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方圆公司对金坤成企业持有的华粤公司9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定,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金坤成企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各方于庭审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款项性质,坤山公司辩称涉案款项的性质为投资款而非借款,但《项目合作备忘录》签订在前,《借款合同》签订在后,根据《项目合作备忘录》及《借款合同》的条文,涉案的5000万元系方圆公司在与金坤成企业及平安公司尚未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实际出借给金坤成企业,目的是促使金坤成企业顺利建立三方合作的基础。为了确保债权得到实现,方圆公司要求坤山公司、***成为保证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并办妥登记手续,这并不符合《项目合作备忘录》所约定的尽职调查及经济测算完成后各方将采用的合作模式。《借款合同》独立于《项目合作备忘录》,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坤山公司称方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出资,造成金坤成企业的损失,金坤成企业可另行向方圆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本金及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金坤成企业逾期未偿还借款,方圆公司诉请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又约定逾期还款的,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该解释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利息应调整为:均以500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2020年9月26日止;从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关于保险费37730元,该费用为实现债权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方圆公司要求金坤成企业承担,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问题。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三年,故本案借款担保仍在担保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坤山公司、***应当对本息及保险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坤成企业追偿。
关于股权质押权问题。方圆公司与金坤成企业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占华粤公司90%股权。现方圆公司依据该《股权质押合同》主张对金坤成企业持有粤华公司9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
二、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均以500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2020年9月26日止;从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7730元;
四、被告广东坤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五、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佛山市华粵拓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16822元(含受理费31182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金坤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坤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秋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艺艺
书 记 员 巫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