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972号
申请人: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台创新产业园A座十三层1307、1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铝业职业学院,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中基南海科教城(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香水河西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铝业职业学院、中基南海科教城(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铝业职业学院、中基南海科教城(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5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铝业职业学院、中基南海科教城(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铝业职业学院、中基南海科教城(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