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5852号
原告:广州新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一街4号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1998211Q。
法定代理人:刘齐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液,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灵,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法定代理人:宋海农。
原告广州新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新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8日收到我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广州新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新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汉林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