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11民初1761号

原告: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84595346T,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2号楼1-3层丁兰商务秘书2018丁兰011。

法定代表人:李国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航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7800X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刚。

原告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爵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乐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世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泰禾世贸大城小院围挡制作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告将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的大城小院木条龙骨仿真草皮制作安装工程委托给原告承包,合同价款42000元。2.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3.被告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4.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在2019年11月完成前述工程,但被告始终拖延结算和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起诉日,工程已完工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虽经原告多次电话或微信催收,至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故起诉望判准如前诉请。

被告野风乐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世爵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就案涉项目向被告提出第一次付款申请,申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2000元。被告公司员工郑少秋签署《验收确认单》一份,认定案涉项目验收通过,付款金额为42000元。

本院认为,世爵公司与野风乐多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完工,且被告已验收通过并就工程款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案涉款项,现其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