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4624号
原告: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航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西文,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航波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西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并支付自款项逾期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465.1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此后的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一另行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被告就“楼体发光字及网格布”制作事宜与原告达成合意。2019年3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完毕“楼体发光字及网格布”。2019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催问合同流程是否己经走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合同流程己经走完,并告知原告提交“请款单、验收确认单”即可付款。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将被告要求的“请款单、验收确认单”提交给被告,被告收到并确认后,向原告提供了开票信息。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合计金额161500元,被告确认发票已经收到。后原告多次催讨款项,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款。原被告签订的《杭州泰禾中央广场楼体发光字搭建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内容为:1、被告将西湖区双龙街泰禾中央广场发光字制作安装及网格布制作工程委托给原告承包;2、合同总价为含税总价170000元;3、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85000元;(2)成品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76500元;(3)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再付尾款8500元;4、保修期为工程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6个月;5、被告拖欠款项的,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按日支付违约金;5、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认为,原告己按约完成合同项下工程,有权取得合同价款。被告在确认原告的工作内容,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故一再拖延付,其行为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本金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一、经与被告工作人员核实,案涉合同签订于2019年1月21日,非原告陈述的2019年3月11日。该合同先由原告签字盖章,后邮寄给被告。在2019年1月21日盖章完毕后的同日通过同城闪送快递服务,邮寄给原告并于当日签收。被告的工作人员也在同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的工作人员关于闪送合同一事。二、原告未按时交付成品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抵扣1258元。案涉合同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并生效,合同附件二制作规格及报价单由原告提供,对附件二的内容被告进行了确认。根据合同1.5.1条的约定,原告应于2015年2月1日前向被告交付成品即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然原告却在2019年4月15日才向被告交付成品,逾期达74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1日,原告(承揽人)与被告(定作人)就杭州泰禾中央广场楼体发光字及网格布制作与搭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预付款、被告提供/确认的设计成果后10日内向被告交付成品;制作费用为固定总价包干含税170000元(其中税费9622.64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所有成品安装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所余总额5%作为保修款,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被告无故拖延支付制作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除一次性消耗品外,原告为其制作并安装的成品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为原告全部安装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该合同附件二为报价清单,其中对所需材料、规格、数量、单价等进行了明确。
上述原告制作的广告标识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4月11日两次经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备案,期间多次因故拆装,直至于7月2日最终拆除。2019年3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提交请款单、验收确认单给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开票信息,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被告。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制作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1月6日,原告又重新开具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原告同意从违约金中扣减1258元;被告则对原告主张的制作费本金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杭州市西湖区店招店牌(标识)备案表、现场安装移位照片、2019年7月2日拆除前后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闪送快递查询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加工承揽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双方对原告的制作费请求不存在争议,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已成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制作费170000元。另原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系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从2019年3月18日、4月10日和10月11日分段起算的,放弃了部分期限利益,被告辩称应扣除1258元,原告亦表示同意,故对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的违约金5207.1元本院予以支持。此后违约金按照约定标准另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制作费1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207.1元(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制作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另计);
二、驳回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5元,由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14元,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1元。
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吴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芳